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既 濟 卦 (第六十三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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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坎上

  離下

  “既濟”,亨小,利貞。初吉,終亂。

  《彖》曰:“既濟,亨小”者,亨也。

  凡陰陽各安其所,則靜而不用。將發其用,必有以蘊之者。水在火上,火欲炎而不達,此火之所以致其怒也。陰皆乘陽,陽欲進而不遂,此陽之所以奮其力也。火致其怒,雖險必達;陽奮其力,雖難必遂:此所以為“既濟”也。故曰:“既濟,亨小者,亨也。”言小者皆在上而亨,大者皆在下而否也。

  “利貞”,剛柔正而位當也。

  “坎”上而“離”下,剛柔正也;陰皆居陰,陽皆居陽,位當也。“剛柔正而位當”,則小者不可復進,以貞為利也。

  “初吉”,柔得中也;“終”止則“亂”,其道窮也。   柔皆乘剛,非正也;以“濟”則可,“既濟”,則當變而反其正,以此終焉。止而不變,則亂矣。

  《象》曰:水在火上,“既濟”;君子以思患而豫防之。

  “既濟”者,難平而安樂之世也,憂患常生於此。

  初九:曳其輪,濡其尾,無咎。

  《象》曰:“曳其輪”,義“無咎”也。

  “濟”者,皆自內適外,故“既濟”、“未濟”皆以初為尾,以上為首。“曳”者,欲行而未進之象也。初九方行於險,未畢濟者也,故“無咎”。   六二:婦喪其茀,勿逐,七日得。

  《象》曰:“七日得”,以中道也。

  安樂之世,人不思亂,而小人開之。開之有端,必始於爭;爭則動,動則無所不至。君子居之以至靜,受之以廣大,雖有好亂樂禍之人慾開其端,而人莫之予,蓋未嘗不旋踵而敗也。“既濟”爻爻皆有應,六二、六四居二陽之間,在可疑之地,寇之所謀;而六二居中,九五之配也,或者欲間之,故竊其“茀”。“茀”者,婦之蔽也;婦喪其茀,其夫必怒而求之,求未必得,而婦先見疑。近其婦者,先見詰,怨怒並生,而憂患之至不可以勝防矣。故凡竊吾茀者,利在於吾之逐之也,吾恬而不逐,上下晏然,非盜者各安其位,而盜者敗矣。故曰:“勿逐,七日得。”

  九三:高宗伐鬼方,三年克之;小人勿用。   《象》曰:“三年克之”,憊也。

  “未濟”,方其未出於難也。上下一心,譬如胡越同舟而遇風,雖厲民以犯難可也。及其“既濟”,已出於難,則上之用其民也,易以致怨;而下之為其上用也,易以致疑。故“未濟”之九四,“震用伐鬼方,三年有賞於大國”;而“既濟”之九三,以是為“憊”也。“未濟”之主在六五,而九四為之臣,有震主之威者也,其威不用之於主,而用之於“伐鬼方”,雖三年之久,未見其克,不克也而猶賞之以大國者,以難未平也。若出於難,則臣必用其威於主,而主亦疑其臣矣。“既濟”之九三,以九五為主,臣主皆強,故曰“高宗伐鬼方”,以見三之為五用也。雖以高宗之賢,三年而後克之者,“既濟”之世,民安於無事而不可用也。“未濟”之賞以大國也,豈嘗問其君子小人哉?有功斯國之矣;而“既濟”則“小人勿用”,蓋已疑其臣矣。

  六四:繻有衣袽,終日戒。

  《象》曰:“終日戒”,有所疑也。

  “繻”,當作“濡”。“衣袽”,所以備舟隙也。四居二陽之間而不相得,故備且戒如是也。卦以“濟”為事,故取於舟。   九五:東鄰殺牛,不如西鄰之禴祭,實受其福。   《象》曰:“東鄰殺牛”,不如西鄰之時也;“實受其福”,吉大來也。

  “東”、“西”者,彼、我之辭也。祭未有水殺牛者,而雲“殺牛”,不如禴祭,何也?曰:禴祭,時祭也。國之常事而殺牛者,非時;特殺而祭,以求福者也。小人以為禴祭常事,不足以致福,故以非時殺牛而求之,而不知時祭之福,不求而大來也。人之情,在難則厭事;而無難之世,常不能安有其福。故聖人以為“既濟”之主,在於守常安法而已,求功名於法度之外,則《易》之所謂殺牛也。

  上六:濡其首,厲。

  《象》曰:“濡其首,厲”,何可久也?   “既濟”之上六,畢濟之時也。而以陰居之,未免於危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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