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兌下
“中孚”,豚魚,吉。利涉大川,利貞。
《彖》曰:“中孚”,柔在內而剛得中,說而“巽”,孚乃化邦也。
“中孚”,信也。而謂之“中孚”者,如羽蟲之孚,有諸中而後能化也。羽蟲之孚也,必柔內而剛外,然則“頤”曷為不“中孚”也?曰:內無陽不生,故必柔內而剛外,且剛得中,然後為“中孚”也。剛得中則正,而一柔在內,則靜而久,此羽蟲之所以孚天之道也。君子法之,行之以“說”,輔之以“巽”,而民化矣。
“豚魚,吉”,信及豚魚也。
信之及民,容有偽;其及豚魚,不容有偽也。至於豚魚皆吉,則其信也至矣。
“利涉大川”,乘木舟虛也。
《易》至於“巽”在上而雲“涉川”者,其言必及木。“益”之《彖》曰:“木道乃行。”“渙”之《彖》曰:“乘木有功。”“中孚”之《彖》曰“乘木舟虛”,以明此“巽”之功也。以“巽”行“兌”,乘天下之至順而行於人之所說,必無心者也。“舟虛”者,無心之謂也。
“中孚”以“利貞”,乃應乎天也。
天道不容偽。
《象》曰:澤上有風,“中孚”,君子以議獄緩死。 化邦之時,不可以用刑。
初九:虞,吉;有它不燕。 《象》曰:“初九虞吉”,志未變也。
“虞”,戒也,燕安也。六四,初九之應也;而近於五,為五所攣。所謂“它”也,六四不專於應,而有心於五,其色不安,此必變者也。初九及其未變,而戒之不輕往應,則遠於爭矣,故“吉”。
九二:鶴鳴在陰,其子和之;我有好爵,吾與爾靡之。 《象》曰:“其子和之”,中心原也。
此“中孚”也,而爻未有能“中孚”者也。“中孚”者必正而一、靜而久,而初九、六四,六三、上九有應而相求,九五無應而求人者也,皆非所謂正而一、靜而久者也。惟九二以剛履柔,伏於二陰之下,端欲無求而物自應焉,故曰:“鳴鶴在陰,其子和之。”鶴鳴而子和者,天也;未有能使之者也。“我有好爵,吾與爾靡之”,有爵者,求我之辭也;彼求我、而我不求之之謂也。
六三:得敵,或鼓或罷,或泣或歌。
《象》曰:“或鼓或罷”,位不當也。
六三履非其位,雖應在上九,而上九非下我者也。上不求三而三求之,求之必過五,五無應而寇我,故曰“得敵”也。得敵而躁,躁而失常,故“或鼓或罷,或泣或歌”也。
六四:月幾望,馬匹亡,無咎。
《象》曰:“馬匹亡”,絕類上也。
初九以應而從我,九五以近而攣我,一陰而當二陽之求,盛之至也。故曰“月幾望”。“月幾望”者,非四之所任也,故必舍五而從初。如有二馬而亡其一,然後“無咎”,類五也。四與五皆“巽”也,故得稱“類”。
九五:有孚,攣如;無咎。
《象》曰:“有孚攣如”,位正當也。 “有孚”者,六四也。自五言之,則以得四為“無咎”,非應而求,從必攣而後固。特以其位當,是以“無咎”也。
上九:翰音,登於天;貞凶。 《象》曰:“翰音登於天”,何可長也! “翰音”,飛且鳴者也。凡羽蟲之飛且鳴者,其飛不長,雉雞之類是也。處外而居上,非“中孚”之道;飛而求顯、鳴而求信者也,故曰:“翰音,登於天”。九二在陰而子和,上九飛鳴而登天,其道蓋相反也;惟不下從陰得陽之正,故曰“貞凶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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