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兌 卦 (第五十八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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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兌上

  兌下

  “兌”,亨,利貞。

  《彖》曰:“兌”,說也。剛中而柔外,說以利貞。是以順乎天而應乎人。說以先民,民忘其勞;說以犯難,民忘其死;說之大,民勸矣哉!

  小惠不足以勸民。

  《象》曰:麗澤,“兌”;君子以朋友講習。

  取其“樂而不流”者也。

  初九:和兌,吉。   《象》曰:“和兌”之“吉”,行未疑也。

  九二:孚兌,吉;悔亡。

  《象》曰:“孚兌”之吉,信志也。

  和而不同,謂之“和兌”;信於其類,謂之“孚兌”。六三小人,而初九、九二君子也;君子之說於小人,將以有所濟,非以為利也。初九以遠之,而無嫌至九二,則初九疑之矣,故必有以自信於初九者,而後“悔亡”。文予而實不予,所以信於初九也。   六三:來兌,凶。

  《象》曰:“來兌”之“凶”,位不當也。   九四:商兌,未寧;介疾,有喜。

  《象》曰:九四之“喜”,有慶也。

  九五,“兌”之主也;上有上六,下有六三,皆其疾也。《傳》曰:“美疢不如惡石”。九四介於其間,以剛輔五,而議二陰者也,故曰:“商兌,未寧;介疾,有喜。”言疾去而後有喜也,疾去而後有喜,則《易》之所謂“慶”也。

  九五:孚於剝,有厲。

  《象》曰:“孚於剝”,位正當也。

  上六:引兌。

  《象》曰:“上六引兌”,未光也。

  六三、上六,皆“兌”之小人,以陰為質,以說為事者,均也。六三履非其位,而處於二陽之間,以求說為兌者,故曰“來兌”,言初與二不招而自來也,其心易知,其為害淺,故二陽皆“吉”,而六三“凶”。上六超然於外,不累於物,此小人之託於無求以為“兌”者也,故曰“引兌”,言九五引之而後至也,其心難知,其為害深。故九五“孚於剝”,“剝”者,五陰而消一陽也。上六之害,何至於此?曰:九五以正當之位,而孚於難知之小人,其至於“剝”,豈足怪哉!雖然,其心蓋不知而賢之,非說其小人之實也,使知其實,則去之矣。故有“厲”而不凶。然則上六之所以不光,何也?曰:難進者,君子之事也;使上六引而不兌,則其道光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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