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坤下
“豫”:利建侯行師。 “豫”之言暇也。暇以樂之,謂“豫”。建侯所以“豫”,“豫”所以行師也,故曰“利建侯行師”。有民而不以分人,雖欲“豫”可得乎?子重問晉國之勇,欒鍼曰:“好以暇。”是故惟暇者為能師。
《彖》曰:“豫”,剛應而志行,順以動,“豫”。“豫”,順以動,故天地如之。
言天地亦以順動也。 而況建侯行師乎?天地以順動,故日月不過,而四時不忒。聖人以順動,則刑罰清而民服。
上以順動,則凡入於刑罰者,皆民之過也。
“豫”之時義大矣哉!
卦,未有非時者也。時未有,無義;亦未有無用者也。苟當其時,有義、有用,焉往而不為大?故曰“時、義”,又曰“時、用”,又直曰“時者”,皆適遇其及之而已。從而為之說,則過矣;如必求其說,則凡不言此者,皆當求所以不言之故,無乃不勝異說而厭棄之歟?盍取而觀之,因其言天地以及聖人王公,則多有是言,因其所言者大,而後及此者則其言之勢也。是說也①,且非獨此見天地之情者四,“利見大人”者五,其餘同者不可勝數也,又可盡以為異於他卦而曲為之說歟?
「校注」
①是說也:《蘇氏易傳》作“非說也”,誤。
《象》曰:雷出地奮,“豫”;先王以作樂崇德,殷薦之上帝,以配祖考。
初六:鳴豫,凶。
《象》曰:“初六鳴豫”;志窮凶也。
所以為“豫”者,四也;而初和之,故曰“鳴”。已無以致樂,而恃其配以為樂,志不遠矣,因人之樂者,人樂亦樂,人憂亦憂,志在因人而已,所因者窮,不得不凶。 六二:介於石,不終日,貞吉。
《象》曰:“不終日,貞吉”,以中正也。 以陰居陰,而處二陰之間,晦之極,靜之至也。以晦觀明,以靜觀動,則凡吉凶禍福之至,如長短黑白陳乎吾前,是以動靜如此之果也。“介於石”,果於靜也;“不終日”,果於動也;是故孔子以為“知幾”也。
六三:盱豫,悔;遲有悔。
《象》曰:“盱豫”有“悔”,位不當也。
以陽居陽,猶力人之馭健馬也,有以制之。夫三非六之所能馭也,乘非其任而聽其所之,若是者,神亂於中而目盱於外矣。據靜以觀物者,見物之正,六二是也;乘動以逐物者,見物之似,六三是也。物之似福者,誘之;似禍者,劫之。我且睢盱而赴之,既而非也,則后雖有誠然者,莫敢赴之矣。故始失之疾,而其終未嘗不以遲為悔也。
九四:由豫,大有得;勿疑,朋盍簪。 《象》曰:“由豫,大有得”,志大行也。 “盍”,何不也;“簪”,固結也。五陰莫不由四而“豫”,故“大有得”。“豫”有三“豫”、二“貞”。三“豫”易懷,而二“貞”難致。難致者疑之,則附者皆以利合而已。夫以利合,亦以利散,是故來者、去者、觀望而不至者,舉勿疑之,則吾朋何有不固者乎?
六五:貞疾,恆不死。
《象》曰:“六五貞疾”,乘剛也;“恆不死”,中未亡也。
二與五,皆“貞”者也。“貞”者不志於利,故皆不得以“豫”名之,其“貞”同,其所以為“貞”者異,故二以得吉,五以得疾也。二之“貞”,非固欲不從四也,可則進,否則退,其“吉”也,不亦宜乎?五之於四也,其質則陰,其居則陽也。質陰則力莫能較,居陽則有不服之心焉。夫力莫能較而有不服之①,則其貞足以為疾而已。三“豫”者皆內喪其守,而外求“豫”者也,故小者“悔吝”,大者“凶”。六五之“貞”,雖以為疾,而其中之所守者未亡,則恆至於不死。君子是以知“貞”之可恃也。
「校注」
①夫力莫能較:《蘇氏易傳》作“大力莫能較”,誤。
上六:冥豫,成;有渝,無咎
《象》曰:“冥豫”在上,何可長也?
冥者,君子之所宜息也。“豫”至上六,宜息矣,故曰“冥豫,成,有渝”者,盈輒變也。盈輒變,所以為無窮之豫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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