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艮下 “咸”:亨,利貞。取女吉。
《彖》曰:“咸”,感也。柔上而剛下,二氣感應以相與。止而說,男下女,是以“亨,利貞,取女吉也”。
下之而後得,必貞者也。取而得貞,取者之利也。 天地感而萬物化生,聖人感人心而天下和平。觀其所感,而天地萬物之情可見矣!
情者,其誠然也。“雲從龍,風從虎”,無故而相從者,豈容有偽哉!
《象》曰:山上有澤,“咸”。君子以虛受人。
初六:咸其拇。 《象》曰:“咸其拇”,志在外也。 “外”,四也。“咸其拇”者,以是為“咸”也。“咸”者以神交,夫神者將遺其心,而況於身乎?身忘而後神存,心不遺則身不忘,身不忘則神忘。故神與身,非兩存也,必有一忘。足不忘屨,則屨之為累也甚於桎梏,要不忘帶,則帶之為虐也甚於縲紲。人之所以終日躡屨束帶而不知厭者,以其忘之也。道之可名言者,皆非其至。而“咸”之可分別者,皆其粗也。是故在卦者,“咸”之全也,而在爻者。“咸”之粗也。爻配一體,自拇而上至於口,當其處者有其德。德有優劣,而吉凶生焉。合而用之,則拇履腓行、心慮口言,六職並舉而我不知,此其為卦也。離而觀之,則拇能履而不能捉,口能言而不能聽,此其為爻也。方其為卦也,見其“咸”而不見其所以“咸”,猶其為人也,見其人而不見其體也。六體各見,非全人也。見其所以“咸”,非全德也。是故六爻未有不相應者,而皆病焉,不凶則吝,其善者免於悔而已。
六二:咸其腓,凶;居吉。
《象》曰:雖“凶”“居吉”,順不害也。 “順”,九三也。
九三:咸其股,執其隨,往吝。
《象》曰:“咸其股”,亦不處也;志在隨人,所執下也。 “執”,牽也;“下”,二也。體靜而神交者,“咸”之正也。“艮”,止也。而所以為“艮”者,三也。三之德固欲止,而初與二莫之聽者,往從其配也。見配而動,雖三亦然。是故三雖欲止①,而不免於隨也。附於足而足不能禁其動者,拇也;附於股而股不能已其行者,腓也。初與二者,“艮”之體,而“艮”不能使之止也。拇雖動,足未必聽。故初之於四,有志而已。腓之所之(以)無不隨者②,以動靜之制在焉。故可以凶、可以吉也。股欲止而牽於腓,三欲止而牽於二。不信己而信人,是以“往吝”也。
「校注」 ①三雖欲止:《蘇氏易傳》作“雖三欲止”,誤。
②所之無不隨:《蘇氏易傳》作“所以無不隨”,誤。
九四:貞吉,悔亡。憧憧往來,朋從爾思。
《象》曰:“貞吉悔亡”,未感害也;“憧憧往來”,未光大也。 九四之所居,心之所在也。方其為卦也,四隱而不見,心與百體並用而不知,是以無悔無朋。及其表之以四也,而心始有所在。心有所在,而物疑矣。故“憧憧往來”以求之,正則吉,不正則不吉。既感則“悔亡”;未感則害我者也。其朋則從,非其朋則不從也。 九五:咸其脢,無悔。
《象》曰:“咸其脢”,志末也。
拇之動,腓之行,股之隨,心之憧憧往來,皆有為之病也。懲其病而舉不為者,是無為之病也。五之所在者,“脢”也。而脢者,體之不動而無事者也,畏其有事之勞,而“咸”於無事之求,“無悔”而已,志已卑矣。
上六:咸其輔、頰、舌。
《象》曰:“咸其輔頰舌”,滕口說也。 上六之所在者,口也。夫有以為“咸”者,口未必不用;而恃口以為“咸”,則不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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