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坎下
習“坎”。
“坎”,險也。水之所行,而非水也。惟水為能習行於險,其不直曰“坎”,而曰“習坎”,取於水也。
有孚,維心,亨。行有尚。
《彖》曰:“習坎”,重險也,水流而不盈。
險,故流;流,故不盈。
行險而不失其信。
萬物皆有常形,惟水不然。因物以為形而已。世以有常形者為信,而以無常形者為不信。然而方者可斲以為圓,曲者可矯以為直,常形之不可恃以為信也如此。今夫水,雖無常形,而因物以為形者,可以前定也。是故工取平焉,君子取法焉。惟無常形,是以迕物而無傷①。惟莫之傷也,故行險而不失其信。由此觀之,天下之信,未有若水者也。
「校注」
①迕物而無傷:《蘇氏易傳》作“遇物而無傷”,誤。
“維心,亨”;乃以剛中也。 所遇有難易,然而未嘗不志於行者,是水之心也。物之窒我者有盡,而是心無已,則終必勝之。故水之所以至柔而能勝物者,維不以力爭而以心通也。不以力爭,故柔外;以心通,故“剛中”。
行有尚,往有功也。 “尚”,配也。方園曲直,所遇必有以配之。故無所往而不有功也。
天險不可升也:地險山川丘陵也;王公設險以守其國。
朝廷之儀,上下之分,雖有強暴而莫敢犯,此“王公”之“險”也。
險之時用大矣哉!
《象》曰:水至,“習坎”。君子以常德行,習教事。
事之待教而後能者,“教事”也。君子平居“常”其“德行”,故遇險而不變。“習”為“教事”,故遇險而能應。
初六:習坎,入於坎窞,凶。
《象》曰:“習坎”入坎,失道凶也。
六爻皆以險為心者也。夫苟以險為心,則大者不能容,小者不能忠;無適而非,寇也。惟相與同患,其勢有以相待,然後相得而不叛。是故居“坎”之世,其人可與同處患,而不可與同處安。九二、九五,二險之不相下者也;而六三、六四,其蔽也。夫有事於敵,則蔽者先受其害。故九二之於六三,九五之於六四,皆相與同患者也,是以相得而不叛,至於初、上,處內外之極,最遠於敵而不被其禍,以為足以自用而有餘,是以各挾其險以待其上。初不附二,上不附五,故皆有“失道”之“凶”焉。君子之習險,將以出險也。習險而入險,為寇而已。
九二:坎有險,求小得。
《象》曰:“求小得”,未出中也。
“險”,九五也;“小”,六三也。九二以險臨五,五亦以險待之。欲以求五,焉可得哉?所可得者,六三而已。二所以能得三者,非謂其德足以懷之,徒以二者皆未出於險中,相待而後全故也。
六三:來之坎坎,險且枕,入於坎窞,勿用。
《象》曰:“來之坎坎”,終無功也。
“之”,往也;“枕”,所以休息也。來者“坎”也,往者亦“坎”也。均之二“坎”,來則得主①,往則得敵。遇險於外,而休息於內也。故曰“險且枕”。六三知其不足以自用,用必無功,故退入於“坎”以附九二,相與為固而已。 「校注」
①來則得主:《蘇氏易傳》作“來則得生”,誤。 六四,樽酒,簋貳,用缶,納約自牖;終無咎。
《象》曰:“樽酒簋貳”,剛柔際也。
“樽酒,簋貳,用缶”,薄禮也。“納約自牖”,簡陋之至也。夫同利者不交而歡,同患者不約而信。四非五無與為主,五非四無與為蔽。饋之以薄禮,行之以簡陋,而終不相咎者,四與五之際也。
九五:坎不盈,祗既平,無咎。 《象》曰:“坎不盈”,中未大也。 “祗”,猶言適足也。九五可謂大矣,有敵而不敢自大,故“不盈”也。“不盈”,所以納四也。盈者人去之,不盈者人輸之。故不盈,適所以使之“既平”也。
上六:系用徽纆,寘於叢棘,三歲不得,凶。
《象》曰:上六失道,凶三歲也。
夫有敵而深自屈以致人者,敵平則汰矣。故九五非有德之主也。無德以致人,則其所致者皆有求於我者也。上六維無求於五,故“徽纆”以“系”之,“叢棘”以固之。上六之所恃者險爾,險窮則亡,故“三歲不得,凶”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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