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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蒙”:亨。匪我求童蒙,童蒙求我。初筮告,再三瀆,瀆則不告。利貞。
《彖》曰:“蒙”,山下有險,險而止,“蒙”。“蒙,亨”,以亨行時中也。“匪我求童蒙,童蒙求我”,志應也。“初筮告”,以剛中也;“再三瀆,瀆則不告”,瀆蒙也。蒙以養正,聖功也。 “蒙”者,有蔽於物而已,其中固自有正也。蔽雖甚,終不能沒其正,將戰於內以求自達,因其欲達而一發之,迎其正心,彼將沛然而自得焉。苟不待其欲達而強發之,一發不達,以至於再三,雖有得,非其正矣。故曰:“匪我求童蒙,童蒙求我。”彼將內患其蔽,即我而求達,我何為求之?夫患蔽不深,則求達不力;求達不力,則正心不勝;正心不勝,則我雖告之,彼無自入焉。故初筮告者,因其欲達而一發之也。“再三瀆,瀆則不告”者,發之不待其欲達①,而至於再三也。“蒙,亨,以亨行”者,言其一通而不復塞也。夫能使之一通而不復塞者,豈非時其中之,欲達而一發之乎?故曰“時中”也。聖人之於“蒙”也,時其可發而發之,不可則置之,所以養其正心而待其自勝也,此聖人之功也。
「校注」
①達,《蘇氏易傳》作“進”,誤。 《象》曰:山下出泉,“蒙”;君子以果行育德。
“果行”者,求發也。“育德”者,不發以養正也。
初六:發矇,利用刑人,用說桎梏;以往,吝。
《象》曰:“利用刑人”,以正法也。
所以“發矇”者,用於未發,既發則無用。既發而用者,瀆蒙也。“桎梏”者,用於未刑,既刑則說。既刑而不說者,瀆刑也。發矇者慎其初,不可使至瀆。故於初云爾。
九二:包蒙,吉。納婦,吉。子克家。
《象》曰:“子克家”,剛柔節也。
童蒙,若無能為也。然而容之則足以為助,拒之則所喪多矣。明之不可以無蒙,猶子之不可以無婦,子而無婦,不能家矣。
六三:勿用取女,見金夫,不有躬,無攸利。
《象》曰:“勿用取女”,行不順也。
王弼曰:“童蒙之時,陰求於陽,”“上不求三而三求於上,女先求男者也。女之為體,正行以待命者也,見剛夫而求之,故曰‘不有躬’也。施之於女,行不順”矣。
六四:困蒙,吝。
《象》曰:“困蒙”之吝,獨遠實也。
實,陽也。 六五:童蒙,吉。
《象》曰:“童蒙”之吉,順以巽也。
六五之位尊矣,恐其不安於童蒙之分,而自強於明,故教之曰:“童蒙,吉”。
上九:擊蒙,不利為寇,利禦寇。 《象》曰:利用“禦寇”,上下順也。 以剛自高,而下臨弱,故至於用擊也。發矇不得其道,而至於用擊,過矣。故有以戒之。王弼曰:“為之捍禦,則物咸附之。若欲取之,則物咸叛矣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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