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梅花易數卷二復明靜物之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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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梅花易數卷二復明靜物之應

  器物之類,有論卦象者。如水屬坎,火屬離,水之氣屬震、巽,金之氣屬乾、兌,土之氣屬坤、艮,為體卦,要參詳。其不分卦象者,但觀其器物之兆,如物之圓者事成,器之缺者事敗。又詳其器物是何物,如筆硯主文書之事,袍笏主官職之事,樽俎之具有宴集,枷鎖之具防官災。百端不一,審其物器。此靜物之靜物被取為外應時,也分為兩種情況。

  一種是將靜物配之以卦象,取其卦象為外應之卦,與體卦和其他用卦一起參看,以斷吉凶。例如:坎為水,與水有關的靜物即屬於坎卦之象;離為火,與火有關的靜物即屬於離卦之象;震巽為木,與木有關的即屬於巽卦、震卦之象;乾兌為金,與金屬有關的事物即屬於乾卦、兌卦之象;坤艮為土,與土有關的靜物屬於即坤卦、艮卦之象,等等。具體取象時,亦可參看《八卦萬物屬類》一節。將所取外應的卦象與體卦一起參斷,具體方法同上。

  第二種情況,就是以靜物本身作為外應,不考慮將外應朽卦,亦不用考慮其五行生克。比如見到圓形之物,則可斷為事必成;見到筆墨紙硯之類的東西,則可斷為有文書之喜;見到袍服等物,則可斷為有官職之事;見到杯子、砧板等廚具,即可斷為有宴請之事;見到枷鎖之類的刑具,則可斷為有官訟之災,等等。

  以上是靜物之應。為第七應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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