天水訟(坎下乾上)
訟:有孚,窒惕,中吉,終凶。利見大人,不利涉大川。
初六:不永所事,小有言,終吉。
九二:不克訟,歸而通,其邑人三百戶,無告。
六三:食舊德,貞厲,終吉。或從王事,無成。
九四:不克訟,復即命,渝安貞,吉。
九五:訟,元吉。
上九:或錫之眼帶,終朝三被之。
【譯文】
訟卦坎下乾上,正好是水天藉卦所頗倒過來的形狀。訟卦由於坎乾本性之差異,互不相容而相爭。就人際關係而言,在剛強者底下受壓制的人,懊惱煩悶之餘,心生險惡對待居其上的剛強者,貴其非而攻之。
訟卦:有誠信,受到閉塞而感到俱怕。(爭訟)中期可得平安,要逞強,最終必兇險。笙得此卦,利於見大人,(但)不宜沙渡大河。
訴訟並不是愉快的事,非萬不得已還是不要輕易興訟。無論自己如何誠信有理,如果一味地固執己見,結果必受辱而不得亨通。
初六:不要為爭訟的事糾纏不休,即使遭受小的邊貴,但結果吉利。
初六陰爻處陽位不正,又在最下方,因而柔弱。雖然與上卦九四陰陽相應,但中問有九二阻隔,力I薄弱,所以無力排解爭訟。但只要不再糾纏不休,受到稍微的指責,最後還是吉利的。
九二:沒有在爭訟中取勝,最好的辦法是隱退,逃到自已的只有三百戶人家的邑里去藏起來。如此,尚可免災無奉。
九二陽爻,在下卦中央,本來就客歡爭訟,又與九五不能相應,發生爭訟是無疑的,但九二不當位且低,因此是不利的。它強調的是不可逞強爭訟,應當退讓深自反省。
六三:享有舊有的體祿,佔到這爻雖有危厲,最終當獲吉利。順從上九,而不能以成功自居。
六三爻陰柔,無力與人爭訟,享用已有的體祿,不存非分之想,終將獲得吉利。
九四:爭訟失致,返就正理,改變了初衷,安順守正,吉利。
九四陽剛,不中不正,爭訟必欺。不過能改變初衷,返上正道,終於吉樣。強調順其自然,安於正理,便可吉樣。
九五:爭訟得勝,大吉。
九五位茸,陽剛既中且正,象徵公平、公正、合理地裁斷訴訟,因而吉樣。
上九:君王踢以贊帶,遭到反對,於是發生了一日內三踢三奪,足見爭訟的激烈。
上九陽剛已達極位,處在訟卦的終了,訴訟不可堅持到底,要守其中,早日謀求和解。即使逞強爭訟得勝,也不能長久。若要堅持把官司打到底,壓制對方而且又傷害人家,以這種做法得到自己想得的東西,那不是君子之道,是不值得推崇的。
《象》曰:訟,上剛下險,險而健,訟。訟,“有孚,窒惕,中吉”,剛來而得中也。“終凶”,訟不可成也。“利見大人”,尚中正也。“不利涉大川”,人於淵也。
【譯文】
《彖傳》說:訟卦,上為乾剛,下為坎險,坎險和乾健相配合而構成爭訟的卦象。訟卦“有孚,窒惕,中吉”,因為陽剛處於中正之位,應是吉利的。“終凶”,是說爭訟最終不能取得成功。“利見大人”,得中正之道而被崇尚。“不利涉大川”,是怕沉入深淵。
《象》曰:天與水違行,訟。君子以作事謀始。“不永所事”,訟不可長也。雖“小有言”,其辯明也。“不克訟”,“歸通”,竄也。自下訟上,患至掇也。“食舊德”,從上吉也。“復即命,渝安貞”,不失也。“訟元吉”,以中正也。以訟受服,亦不足敬也。
【譯文】
《象傳》說:天西轉,水東流,上下違行。違行必訟。君子觀之,當於做事之初,便深謀遠慮,以防爭訟。
[初六]“不永所事”,訴訟不能持續長久。雖然“小有言”,終會弄清是非。
[九二]“不克訟”,“歸通”,逃審。以下對上進行訴訟,禍患的到來是自取的。
[六三]“食舊德”,順從在上位者,是吉利的。
[九四]“復即命,渝安貞,,不會有報失。
[九五]“訟元吉”,以陽剛而居中正之位,故大吉。
[上九]經過爭訟而被賞踢服飾,也不足以受人草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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